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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實教師諮商時間

一、教師諮商時數
本校自90學年度起實施「教師諮商時間」,依據「教師諮商時間實施準則」,請專任教師提供本學期之諮商時間(每週至少4小時,兼任導師者至少6小時),兼任教師應對其授課班級學生公布課後諮商聯絡方式。

二、諮商時間公告平台
教師諮商時間及地點(或網址),教師可選擇公告於「教學大綱及進度表」內的「備註」欄位,教學單位應另公告於各教學單位網頁,以便於查閱及學生問題諮詢,並請各位導師轉知學生多加善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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