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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碩士一貫學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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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
為鼓勵本校各學制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,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,故本校訂定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。依本校「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」第2條規定:「大學部學生入學後,各學期表現優良者,得於三年級上學期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、下學期五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向各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。」錄取名額、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自訂。

作業期程

大學部學生三年級上學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下學期5月1日至5月31日得向各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

相關辦法暨表單

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申請表
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各所錄取名額、甄選標準、甄選程序
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

FAQ

Q:本校學碩一貫辦法申請時程及規定為何?

依本校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規定,本校大學部學生於大三上學期12月份、下學期5月份可向各系所提出申請,經各系所甄選後取得預研生資格,預研生每學期可修習至多三門研究所碩士班課程(專題討論類課程另計)。

業務承辦窗口

教務處註冊組

柯小姐 分機 1112;E-mail:f10224@ntut.edu.tw
陳小姐 分機1116 ;E-mail:yujia1234@ntut.edu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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